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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能否要求前夫赔偿?
来源:孟卫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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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能否要求前夫赔偿?

基本案情:
男方与女方婚后感情不错,生有一子。但过了数年,女方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并在外租房与第三者同居。女方知道后便与男方大吵了一架,男方见事情败露,便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随后,男方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事后,女方感到自身受到了莫大的伤害和不公难以平衡,随后女方忽然想起法院在审理他们离婚过程中,审判人员曾经告诉过她,可以要求男方予以损害赔偿,由于自己当时不愿意离婚就没有要求男方赔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女方还能否要求男方赔偿呢?
案例分析:
我国婚姻法对因极大伤害夫妻感情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给予了保护。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形分别是(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本案中可以看出,是因丈夫与第三者同居,才导致他们的婚姻破裂,是符合上述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可见,女方作为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一方,是有权向男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的。问题是女方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曾当庭提醒过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女方放弃了,现在还有没有机会再次提起损害赔偿呢?

为了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同时兼顾诉讼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当时不同意离婚没有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本案中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又是被告,所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是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判决书生效后的一年时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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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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